细则来了!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任职还有这些新变化…

  4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具体请戳:重磅!国办发文:改革独董制度!来看十大关键点…

  4月1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细则来了!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任职还有这些新变化…

  具体来看,有以下关键内容:

  1、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可担任独立董事。

  2、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5、 在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及提出建议职责的基础上,将监督事项重点聚焦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6、 增加独立董事的履职手段,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要求独立董事对关键领域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前移监督关口。

  7、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并明确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强化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监督约束力。

  8、 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对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日常监管予以配合,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9、 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针对性细化列举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10、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情况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为上市公司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细则来了!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任职还有这些新变化…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等规定,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是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同时,还规定了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六项基本条件:

  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是符合本办法独立性要求;

  三是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是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是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细则来了!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任职还有这些新变化…

  建立提名回避机制 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

  《办法》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要求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办法》具体列举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及重点监督事项,在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及提出建议职责的基础上,将监督事项重点聚焦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要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对非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促进独立董事合理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征集股东权利 等特别职权,更好履行监督职能。

原标题:【细则来了!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任职还有这些新变化…
内容摘要:4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具体请戳:重磅!国办发文:改革独董制度!来看十大关键点… 4月1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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